台版肥咖条款(CRS)、开曼及英属维京群岛(BVI)当地的经济实质法也在今年正式上路,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林志翔提醒,过去台商利用境外公司作为投资理财、控股公司或三角贸易的营运模式,势必将面对营运模式调整。(欧新社)
近年来台湾税制依循国际租税趋势不断调整,逐步完成台版肥咖条款(CRS)金融账户资讯交换、反避税、洗钱防制的立法或修法,另外开曼及英属维京群岛(BVI)当地的经济实质法也在今年正式上路,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林志翔提醒,过去台商利用境外公司作为投资理财、控股公司或三角贸易的营运模式,势必将面对营运模式调整。
林志翔表示,全球俨然已进入了反避税的时代,台湾无法置身事外,在CRS等4大“紧箍咒”影响下,台商境外资金面临困进。他举例,若台商利用BVI公司在日本从事个人理财投资,实施CRS提升跨国资讯交换合作后,未来台湾与日本签订金融资讯交换协议后,台湾税局势必将掌握台商在日本的金融账户资讯。
其次,反避税法案境外公司(CFC)、实际管理处所(PEM)未来实施后,台商将无法透过CFC保留盈余不分配,以达到递延税负的效果;且企业所掌控的境外公司若符合PEM条件,税上效果将与台湾公司相同,应负申报纳税及扣缴等义务。
至于洗钱防治法新制,将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视为洗钱行为,过去就曾有企业利用低价将其商品出售给自己掌控的境外公司,再由该境外公司高价出售给最终客户,将其贸易的盈余保留于境外公司的营运模式,可能会被认定为试图掩饰应课税所得,构成洗钱刑事罪。
另外,BVI、开曼经济实质法影响,对许多台商而言,在免税天堂建立经济实质,实务上可能难以实行,思考该于何地建立营运实质,并遵从税务遵循履行纳税义务,成为台商需面对的难题。
林志翔建议,目前可选择改于境外地如香港、新加坡,建立实质经济,但未来仍要思考反避税上路后是否会衍生其他问题;台湾反避税法案PEM尚未正式上路,在国际反避税的浪潮下,-可以考虑PEM上路的时点,或许有助台商的境外公司回台落地,带来税收与发展台湾产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