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与大同未即时揭露对中国华映科技的承诺事项,未来根据案情发展,大同、华映董事长林蔚山恐列为被告。(资料照)
华映(2475)与大同(2371)未即时揭露对中国华映科技的承诺事项,遭金管会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据了解,北检已分案指派检肃黑金专组检察官展开调查,未来根据案情发展,大同、华映董事长林蔚山及其余相关人等恐列为被告,不排除约谈到案厘清案情。
本案是顾立雄上任金管会主委后,首次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大同、华映案,北检昨证实,已于12日下午收到金管会移送资料并分案调查,但因涉及侦查不公开,对于案情细节不便说明。
金管会调查,华映董事会2009年决议透过转投资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闵)所持有4家转投资公司75%股权,作价取得中国深交所挂牌的华映科技75.71%的股权,因应中国证监机关要求,由华映百慕大、华映及大同出具相关承诺事项共19项。
金管会认为,这些承诺对华映及大同有重大影响,2家公司却未在该期间财报中揭露,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
依证交法第20条规定,上市柜公司依证交法申报或公告的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内容不得有虚伪或隐匿情事,若违反此规定并经法院判决确定,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
对此,大同澄清,华映公司与其签证会计师评估“2009业绩承诺”,在未来年度出现负债的可能性极少,且对大同营运、股东权益及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才未在财务报表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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