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首席运营官张芷提醒,台商可走走一般境外资金汇回,或走此专法,但课税及适用情况有所有不同(路透)
行政院日前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首席运营官张芷提醒,台商可走走一般境外资金汇回,或走此专法,但课税及适用情况有所有不同,因资金运用情况不同,建议应依上述各方面审慎评估后,有所得证明者,走专法将资金汇回不见得有利。
行政院草案指出,海外汇回资金第一年税率8%、第二年10%,若完成实质投资,可申请退还50%税款,但汇回资金必须存在银行专户5年,严禁资金趁势炒房。
张芷提醒,若台商要走一般汇回方式,若非中国地区来源所得,是核课20%海外所得之最低税负,但要视每人申报状况而定。专法是对汇回资金总额课税,但走一般汇回,可主张汇回之资金是否有属原始投资成本戓本金、逾核课期间之所得等可扣除,即按“净所得”课税。
张芷举例,例如汇回资金1亿元,走专法第一年并符合规定可适用第一年最低到4%,应纳税额即为四百万元;但如走一般法汇回,假设原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并可提出相关证明,,其净所得为2千万元,假设此台商没有任何其他所得,其会被课税所得为2千万减670万等于1330万元,再乘以20%为266万元,反而较专法的税负低。
另外,张芷也表示,专法规定汇回资金70%必须进行实质投资,另外25%可进行金融投资、5%可自由运用,汇回资金需存放在专户5年,即专法之资金遭严格控管,但走一般法,资金就可自由运用。
张芷表示,专法确实提供了台商另一条汇回之路,可预期鼓励了台商回台投资之意愿,但因各台商资金运用情况不同,建议仍应依上述各方面审慎评估后,再行决定资金要走那条适合自身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