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记者黄佩君摄)
讨论历经近3年的“再生能源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天终于三读,也为台湾再生能源发展画下重要里程碑。本次修法除将2025年再生能源20%目标明确入法外,也纳入多项创新鼓励绿能作法,包括用电大户需强制安装一定装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设备、2MW以上小型绿能适用简化程序、绿电直供趸购可转换、纳入公民电厂示范奖励、增加绿能大县收益等。这些措施将创造再生能源稳定发展基础,为台湾绿电使用市场化铺路。
“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经历近3年讨论,本次修法变动幅度之大,也是10年来少见的大修。
本次修法将2025年再生能源占20%之目标明确入法,第6条规定再生能源推广总目标2025年将达27GW(2700万瓩)以上,短期2年检讨一次;而短期主管机关可订定2年检讨目标。根据经济部规划,27GW包括20GW太阳光电、5.5GW离岸风电、2.08GW水力及沼气等。
此外,本次也纳入多项为再生能源奠定重要发展基础的项目。其中包括12条规定用电大户需装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设备,或购买再生能源凭证、缴交代金等,代金将专作再生能源之发展使用。
经济部表示,目前评估大户为800kW以上用电户,将影响约5千户用电户、创造10亿度电以上的凭证市场。但具体大户门槛、以及缴交之标准,都将待讨论后以子法订定。
而第9条也规定趸购“松绑”条款,让再生能源发电业者在与台电签署趸购费率后,仍能够“跳出”进行直供,解除过去仅能直供或趸售“二选一”命运,改采双轨制。除给再生能源业者更大发展机会,若未来台半导体等产业因应CSR(企业社会责任)需使用绿能时,也能够马上撮合供需。
而小型再生能源设置也有望更简化程序,第4条规定2MW以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由地方-认定,以上则由中央主管机关认定。
该规定自原先的500kW放宽到2MW,相当于装置容量松绑达4倍,可大幅简化小型再生能源设置应走程序,也可避免过去因需简化程序导致设置“化整为零”的作法,对发展屋顶型太阳光电、陆域风电等有相当大帮助。
而近年国外兴起公民电厂,本次修法也纳入鼓励条款,11条规定包括绿能合作社、公民电厂、原住民地区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及储能设备,中央主管机关得基于示范之目的于一定期间内给予相关奖励。
此外,为财政上扩张奖励的办法,规定国有不动产依法提供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收益,得提拨一定比率回馈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此条包括离岸风电的海域租金、或者以国有地设置地面型太阳能等的租金,该项收益均有一定比率提拨给所在地方县市,目前相关绿能潜力较大的彰化、云林、桃园、台南等均有受益机会。
经济部表示依法范围及比率、发放作业与使用办法将会以子法订定,据了解目前提拨比率可达3到5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