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建议资金回台需注意事项,例如若资金涉及遗产、赠与税时,仍要依遗赠与税法规定课税。(路透)
行政院院会昨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针对草案内容,会计师建议资金回台需注意事项,例如若资金涉及遗产、赠与税时,仍要依遗赠与税法规定课税;另外,若能拿出相关凭证或证明文件,证明非属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课期间的海外所得,原则上无须补报及补缴所得基本税额。
草案内容指出,台商汇回资金需存放在外汇存款专户达5年,若在第1年汇回,享税率8%,第2年汇回税率则为10%;若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实质投资,可申请退还50%税款,也就是税率降至4%及5%,但汇回资金不可用于不动产。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郑策允举例,若是父亲选择依本条例规定课税,把其在境外的资金汇回,其中部分资金,存入以子女名义开立的专户,若构成赠与税课税要件,就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赠与税。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陈惠明则指出,若能拿出相关凭证或证明文件,以证明资金不是海外所得,或已逾核课期间的海外所得,原则上无须补报及补缴所得基本税额。若贸然依据该条例汇回资金并进入专户者,可能即会因此而多缴冤枉税,且资金运用将受到限制。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则建议,可先厘清是否能提出相关具体文件,证明资金性质、所得发生时点,若可举证的话,可优先考虑依循财政部1月31日发布的解释令,汇回之资金用途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