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汇回资金用途限制与课税方式。(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行政院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草案”,并将转立法院审议。对此,专家认为,专法确实提供台商另一条汇回之路,可预期鼓励了台商回台投资意愿,但因各台商的资金运用情况不同,建议各方面审慎评估后,再行决定资金要走那条适合自身之路,而且资金若涉及遗产、赠与税时,仍将依遗赠与税法规定课税。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洪连盛指出,此专法适用对象包括个人及营利事业,因此,营利事业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境外转投资事业获配投资收益且汇回者,得适用特别税率。至于适用税率,即施行日起算1年内存入外汇存款专户时,税率为8%、第2年存入则为10%,若投资产业,可申请退回先前缴纳税款的50%,亦即税率有机会变成4%、5%。而投资产业的产业项目等细项内容,则授权由经济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未来立法院是否调整税率则有待观察。在境外资金来源部分,目前对各地资金均一致公平对待,因此如大陆地区的资金汇回,亦适用上述税率。不过,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郑策允提醒,由于此条例是就汇回资金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所得税法规定课税,因此如该资金涉及遗产、赠与税时,仍将依遗赠与税法规定课税,例如父亲选择依本条例规定课税,将其境外资金汇回,惟其中部分资金存入以其子名义开立的专户,如构成赠与税课税要件,则仍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课征赠与税。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首席运营官张芷则表示,台商可能会关切,如果走一般境外资金汇回与走此专法,其课税及适用情况有所有不同,主要有4点差异。第一、在税率方面:专法第1年税率8%、第2年10%,如果投资特定投资,完成实质投资后还可申请退还50%税款,意即第1年与第2年税率分别为4%、5%;走一般汇回方式如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是核课20%海外所得的最低税负,但要视每人申报状况而定。第二、在课税基础方面:专法是对汇回资金总额课税,但走一般汇回,可主张汇回的资金是否有属原始投资成本戓本金、逾核课期间的所得等,可扣除,即是按净所得课税。张芷举例说明若汇回资1亿元,走专法第1年并符合规定可适用第1年最低到4%,应纳税额即为400万元,但如走一般法汇回,假设原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并可提出相关证明,其净所得为2000万元,假设此台商没有任何其他所得,其会被课税所得为2千万减670万等于1330万元,再乘以20%为266万元,反较专法的税负低。第三、在资金运用面:政院规划的草案专法规定,汇回资金其中70%必须进行实质投资,另外25%可进行金融投资、5%可自由运用,汇回资金如果没有立刻投资的规划,必须存放在专户5年内不得动用,第6年起才能分3年分批提领,每年限额1/3,即专法的资金遭严格控管,但走一般法的资金可自由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