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与大同未揭露中国华映科技的19项保证或承诺(记者陈梅英摄)
华映与大同未揭露中国华映科技的19项保证或承诺,金管会主委顾立雄11日表示,这些承诺事项对投资人有重大影响,二家公司却没有在各期财报中揭露,已违反证交法的不得隐匿规定,金管会正准备将二公司移送检调侦办。
金管会指出,依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上市柜公司依证交法申报或公告的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内容不得有虚伪或隐匿情事。若违反此规定,将有刑责,即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
金管会调查后指出,华映董事会在2009年时决议透过转投资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闵)所持有四家转投资公司75%股权,作价取得中国深交所挂牌的华映科技75.71%的股权,因应中国证监机关要求,由华映百慕大、华映及大同出具相关承诺事项共19项。
其中包括完成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前,不减持华映科技股票;关联交易若没有至30%以下,须确保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否则不足的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补足;2009到2011年的三年盈利能力要达一定标准,不足的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补足等。
另外还有委托华映科技加工费计算、维持华映科技经营权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专利授权等承诺,台湾华映及母公司大同承诺负连带责任。
金管会认为,这些承诺对华映及大同有重大影响,但二家公司都没有在该期间的各财报中揭露,有违证交法20条第二项“隐匿”情事,金会将“依规定办理”,即正在签报移送检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