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记者李雅雯摄)
劳工签订约聘定期约型态为现行非典型就业型态中的其中1种,由于劳工约聘定期约满离职后,不一定能获得即刻接轨的工作机会,时而有劳工问“约聘定期约满离职算非自愿离职吗”;劳保局指出,就业保险被保险人因为定期契约结束而离职,其若逾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可视为非自愿离职,可依照规定申请失业给付。
根据劳保局官员解释,失业给付为就业保险给付的1种,约聘劳工参加就业保险达一定年资,其在约聘定期约满离职后,若超过1个月仍未找到工作,而且其离职前1年内的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即符合非自愿离职界定(例如A在过去1年的上半年有4个月约聘定期工作、下半年另有4个月约聘定期工作,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
该名约聘定期约满离职劳工后续可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做求职登记,其14天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可以申请领取失业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