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去年通过俗称“名模条款”的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认为,为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建议增订“通勤费”特定费用(资料照)
行政院去年通过俗称“名模条款”的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认为,为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建议增订“通勤费”特定费用,并建议参考日本税制,按纳税义务人薪资收入多寡,设不同之费用扣除比率。
“名模条款”明订 “职业专用服装费”、“进修训练费”及“职业上工具支出”3项费用,可于申报综所税时核实减除,单项减除上限为薪资所得3%,合计最多可减除薪资所得9%,初估7万多人适用,税收损失约20亿至42亿元。
立院法制局针对俗称“名模条款”的“所得税法第14条及第126条条文修正草案 ”提出评估,建议参考外国税制,增订“通勤费”,未来也可进一步参考德国税制,采更广泛的概括项目实额扣除,可以实报实销扣除其成本费用,以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另外,法制局也建议,可参考日本做法,取得薪资收入的必要费用,不应另列为特别扣除额,未能提供必要费用证明者,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多寡,设定不同费用扣除比率,对纳税人会更加公平。
对此财政部官员认为,通勤费的支出不大,不符合重大性原则,“名模条款”是否增订通勤费要研议;针对法制局认为草案不符合量能原则,官员则认为,一般民众大多采20万元薪资扣除额,也可节省稽征成本,若是高收入者,则可采核实减除,这部分符合量能原则。
至于税损方面,目前初估名模条款税损最高约42亿元,若再加上通勤费,税损肯定会比42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