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得税“名模条款”修法,立法院法制局发布评估报告,建议将“通勤费”纳入核实减除项目;且取得薪资收入的必要费用不应另列为特别扣除额,而是依收入多寡订定扣除比率。为符合大法官745号释宪文意旨,财政部推动俗称“名模条款”的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修法,除现有的新台币20万元定额扣除外,另增列薪资费用核实减除选项,规划治装费、职业上工具支出,及进修训练费3项目费用可核实减除,但每项减除上限为薪资所得的3%,去年底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并付委审查,目前尚未进入委员会讨论。然而,根据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出炉的“所得税法第14条及第126条条文修正草案”评估报告指出,行政院草案参考日本所得税法,采特定项目核实扣除制,但仅有治装费等3大项目可以扣除,相较于日本所得税法可扣除通勤费、搬家费、返家旅费等,行政院草案可扣除项目显然不足。尤其是“通勤费”项目,德国亦将住宅与工作地点间的交通费用列为可核实扣除项目,因此通勤费属薪资所得者获取薪资收入的直接必要费用,并无疑义。此外,法制局指出,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薪资特别扣除额为定额20万元,是一种“实质总额化”的方式,来计算薪资所得者为取得收入而须付出的成本费用,如果薪资所得者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高于20万元,不可以主张扣除,但成本费用低于20万元者仍可扣除20万元,亦即享有超额得扣除利益,虽然对纳税义务人有利,但悖离量能课税原则。因此,法制局建议,立法院修法时,可考虑将“通勤费”纳入核实减除项目,并参考日本做法,取得薪资收入的必要费用,不应另列为特别扣除额,而是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薪资收入多寡,设定不同费用扣除比率,意即扣除比率随着收入增加而降低,以求量能课税,也更符合租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