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投资人权益,金管会预告修正投保法部分条文,重点包含投保中心可代表诉讼、明定诉请解任董监事的除斥期间,及遭判决解任董监事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柜公司董监事等。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投保法修正预告期60天,将于预告期间同时召开公听会,并将保护机构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的对象是否纳入经理人等议题列入讨论。随着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自由化,政府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更趋重要,且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投保中心)成立已逾15年,金管会认为有必要完备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的法规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因此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投保法)草案。金管会官员表示,本次投保法修正,共修正3条、新增2条,主要有6大重点。首先,新法将兴柜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纳入投保中心可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的范围。其次,投保中心提起诉讼的理由,除了董监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行为外,也包含内线交易及操纵股价等影响市场交易行为,也在提讼范围内。第三,公司对卸任董监所提诉讼,投保中心有代位诉讼的权限,意即可代表提起诉讼。第四,诉请解任董监的理由,不以起诉时任期内发生者为限,意即董监即便已经卸任,若发现在任时有损害公司行为,仍可提起诉讼。但明订除斥期间,意即发现董监有构成解任事由,须于2年内行使诉讼;若未发现,追诉期最长为10年。第五,投保中心代表诉讼业务时,得为诉讼参加,且具有独立参加的效力。最后,是参照金融机构遭解任在一定期限不能回锅的规定,新增被诉董监经裁判解任确定后,自裁判确定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董事或监察人。金管会表示,此次修法有助完备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等投资人保护规范,并强化经营者诚信,促进落实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