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国内投资人保护,金管会修订并预告(投保法)修正草案。图为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资料照/记者王孟伦摄)
投资人权益保护将更加完备!金管会今天预告“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投保法)修正案,总计有多项重点;其中,新增规定被诉之董事、监察人经裁判解任确定后,自裁判确定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何一家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张振山表示,证券及期货投资人之保护,与证券期货市场健全发展有密切关系,尤其,投保中心从2003年成立至今超过15年,为完备代表诉讼、解任诉讼等保护投资人,促进公司治理,因此,研议修正投保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预告。
这次修法总计有多项重点,首先,将兴柜公司董事或监察人纳入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之范围。
其次,参照金融机构遭解职在一定期限不能回锅之规定,这次修法也新增“被诉之董事、监察人经裁判解任确定后,自裁判确定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
三,明定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之事由,除董监事执行业务有重大损害公司之行为,亦包括内线交易及操纵股价等影响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公司对已卸任董事或监察人所提起之诉讼,投保中心有代表提起诉讼之权限。张振山表示,这次修法明文将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诉讼、解职诉讼。
对此,金管会强调,法律草案预告期间将同时召开公听会,并将保护机构提起代表诉讼、解任诉讼之对象是否纳入经理人等议题列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