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在2017年6月被金管会解除董事职务(资料照)
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在2017年6月被金管会解除董事职务后,何向行政法院提出诉愿,行政法院以处分书的解职理由不够完备,将金管会原处分撤销。金管会今天强调“违规事实并无误”,新处分仍维持解职不变。
针对金管会解除何寿川董事,行政法院是在今年1月30日做出号诉愿决定,将原处分撤销,并要求金管会在2个月内,另为“适法之处分”。这也是金管会对金控及银行处分案当中,首次被行政法院撤销。
对此,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庄琇媛说明,根据金控法规定,金控或银行有碍健全之虞,可以做出相关处分,而行政法院认为,这属于“法律授权范畴”,金管会的处分书内容必须更为完整,包括:违法事实与法律关联,各项裁量依据等。
金管会指出,原处分所认定之违规事实并无误,考量永丰金就本案相关缺失之改善情形,尚需一定时间观察,有必要限制何寿川于相当期间内再担任永丰金负责人,以防止其再次妨碍永丰金建立健全之内部控制;依金管会规定,遭解职者5年内不得回锅金融圈。
庄琇媛表示,何寿川自2005年起即担任永丰金董事长,长达10余年期间,未积极建立、改善集团实质利害关系人控管之内部控制制度,任由内部控制缺失状态持续存在。
金管会强调,由于难以期待其能有效经营金融机构,因此,自2017年6月19日解除何寿川于永丰金之董事职务,也就是原处分的结果不变。
行政法院以理由及内容不够完备,撤销金管会解职何寿川永丰金的处分,金管会今天补强理由后,维持解职处分(记者王孟伦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