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阳光房主要集中在一楼跟顶楼,而且以新建小区居多,阳台、露台、楼顶都是改建阳光房的场所,不过业主们搭建阳光房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人是为了增加采光,有人是为了遮风挡雨,也有人要的就是那种小资的感觉。一片玻璃幕墙,一块玻璃天花板,围成顶楼一个透明的空间。里面放一把长椅,摆一张小桌,喝个茶、看看报,很是惬意。
最近两年这种让居民在自家惬意享受阳光的阳光房开始多了起来。但是记者调查采访中发现,阳光房看似惬意的背后,也埋藏着很多隐患,就连阳光房本身是不是违章建筑,目前相关部门也莫衷一是。
很多业主在自家房顶或者露台建一个阳光房无可厚非,往往也没有咨询物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阳光房建好之后,相关部分则要求拆除。所以如何界定阳光房是否是违章建筑,了解清楚再建不迟。
首先,很多开发商利用买楼顶送露台的噱头刺激消费者买房,熟不知露台是整栋大楼共有,不能搭建阳光房,所以基于这一点,我们要了解物业的相关规定,如果能作为私有,则物业不会插手。
其次,看搭建的阳光房是否影响邻居采光,即使露台是你的,物业不管你违建,楼下的业主也会到处投诉,甚至朝你吐唾沫的事情也是有的,所以一定要考虑邻里的采光问题。
阳光房是否违规搭建
取决于所占露台是否为业主共有
1、业主共有
不管是否搭建成房都属于违建
2、业主私人所有
a)相关条约中有禁止搭建“阳光房”的条款
则业主不可以搭建阳光房
b)相关条约中没有禁止搭建“阳光房”的条款
则在不影响其他业主采光的前提下可以搭建阳光房
对已有的建筑设施进行修整或重建
都必须要报备物业,与物业、开发商沟通协商
并去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到规划局进行申请备案
阳光房的搭建会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比如说在开发时已经存在的露台基础上改建
入户查处有难度
另外
出于安全考虑会默许业主进行封闭了。
如果是在楼顶或者在没有的基础上加盖阳光房
那么肯定属于违章建筑,必须进行处理
不少人认为,在自己家加盖建筑,那是自己的事,干嘛有那么多人来管。可是我们想说你家确实是你的,可是小区是大家的,所以不能太任性,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如果没有个制度约束大家,小区里圈块地,养鸡,养鸭子,养鹅,小区大门口就盖房,租给卖早点的,焊个铁棚子,就成了私人车库了,只要有点空地,马上有人占上,这样的小区还能住人吗?
其实还有许多数不清的案例,归结一句便是拆拆拆!所以说,阳光房的搭建事前准备非常重要,咨询物业、主动与其他业主沟通乃重中之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购买住宅时,如果露台已经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该住宅的规划范围内,业主作为住宅的合法使用权人,只要在对露台的装饰装修过程中没有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或违背了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物业无权进行干涉。
但如果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私自对露台进行装饰装修属于违反规划进行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单位才有权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