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日前函释被称为SOGO条款的公司法修正案第9条之4,指修正案未涉及法律变更,无关溯往;经济部今天说明,这只是说明法条没有实质变动,SOGO案等已结案判决不会因此改变。自由时报今天报导,法务部日前函释称公司法第9条之4修正案只是“文字调整”、“未涉及法律变更”,即“无关溯往”,指法务部函释内容打脸经济部先前“不溯及既往”的主张。经济部官员接受中央社记者访问时说明,法务部函释只是说法条没有实质变动,因此没有溯及既往问题,先前判决结果也不会因法条修正而改变,“没有所谓打脸不打脸的问题”。公司法修正案去年7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其中被称为“SOGO条款”的第9条之4,明定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违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经裁判确定后,可由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撤销,不必经过法院通知。官员表示,法务部函释说明此条文修正只是让文义更清楚,没有实质变动,而SOGO案与公司登记相关行政诉讼都已判决确定,现在也没有新的事实产生,不会受到影响。而即使有人重提此案,官员表示,法院可能因与前案过于雷同,不予受理。公司法去年修法时,前太平洋流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恒隆曾表示要重新申请撤销太流公司变更登记,不过,官员表示,目前并未收到相关申请,若收到申请,经济部还是会尊重先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