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财务顾问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工作通函发出指引,称财务顾问不应纯粹依赖由董事作出的陈述,应自行作出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合理性审查。
为审慎起见,财务顾问察觉到有潜在问题时,可保留任何有关讨论或往来交件的纪录。
证监会指出,并非在该通函中寻求对财务顾问,施加类似保荐人在首次公开发售情况中须履行的尽职调查责任。因此,除了《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外,该通函并无提述任何适用于保荐人的守则。不过,财务顾问应对任何被视为不切实际的预测或假设进行合理性审查及知会董事。
文件强调,财务顾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需要请辞,应由该财务顾问按照其对交易情况及适用的监管规定的评估,作出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