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就通报机制的新安排达成共识,以改善通报时间及透明度,新安排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行。
通报机制安排订明两地政府相互通报,有关向对方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对方居民在本方区域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政府发言人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人及其家属,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新安排将首次加入通报时限。通报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份翌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涉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日内通报;涉嫌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通报。双方亦同意,若认为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提出查询要求。对方应自接到查询要求翌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
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内地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
至于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除既有的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以外,亦加入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