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一地两检”只要不违反《基本法》并符合立法目的就可以做。
梁爱诗指出,《基本法》已有多项条文提到,包括特区政府可行使高度自治、具土地使用管理权、对旅客管理办法有决定权等,港府已有足够权力落实“一地两检”,不须中央额外授权。
她强调,“一地两检”并不须要完全符合《基本法》任何一条条文方可实施,重申“一地两检”安排要由人大常委会通过,若果人大常委会批准提请,是确认“一地两检”的合法性,没有违反宪法及《基本法》。
她又指,撇除程序上的问题,在人大常委会上无人对“一地两检”有质疑,“只系香港好多人提出古古怪怪慨问题,令人觉得复杂咗”,强调基本法委员会“睇咗‘一地两检’两年”,是符合宪法及基本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