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早晨5时许,位于杭州上城区鲲鹏路的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警方查明,火灾系遇难者家中保姆纵火造成。图为火灾过后的建筑外观。
幸福的生活不仅仅是你拥有300平米的豪宅,还和只有5平米的保姆房有关,和地下室10人一间的物业宿舍有关。你在外地出差为幸福努力,你的保姆在家里用打火机把你的幸福毁灭。我要告诉大家,一个人的幸福不只是看你自己活得有多光鲜亮丽,还要看你身边的弱者是不是觉得这个社会很公平。
一个社会公平不公平,远不只是看正义的声音有多少,远不只是看道德的歌曲有多响亮。
这些天,杭州“保姆纵火案”正引发舆论喧嚣,网民几乎一边倒地秀业主善良,扒保姆各种隐私邪恶,似乎该保姆非千刀万剐不可。
针对这起保姆纵火案,有网民说“中国恶人多”,我记住了;有网民说“善良必须带有锋芒”,我不会忘记;有网民说“无知就是罪,贪婪就是恶”,我会铭记在心;有网民说“无知即罪恶,德性即知识”,我也知道;有网民说“看相择人”,我会恪守;有网民说“不能用金无足赤容恶纵恶”,我也在做;有网民还说“公民教育迫在眉睫,常识回归势在必行,建立现代文明社会,必须要从全社会的公民教育做起”,我也认为有道理。
这些有理有据、有道德有情操、有远见有行动的评论,都让我觉得很对。但是,对一个公共事件的观察和分析,不应仅仅停留在道德的谴责、无痛的悲悯以及不切实际的呼吁上。如果道德批评就能把人命关天的问题解决了,那么还要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干什么?我们需要深入地分析探究事件涉及的各方各自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
6月22日一早,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的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一起因保姆纵火而引发的火灾,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据警方通报,保姆莫某某用打火机点燃了客厅内物品,过火面积50平米。而失火的住宅足足有300平米之大。
很多媒体的报道都提到,遇难者的亲属和现场业主表示,火灾发生时,18层的消防栓没水,不能启动,从16层消火栓接通的水管压力不够,消防警铃和消防广播没有听到,火灾警报是物业派人挨家挨户敲门通知的。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香港上市公司绿城服务则对媒体称:起火时小区楼内各消防设施工作及烟感器工作均正常,消防广播是启动的,也派人挨家挨户敲门了。
6月24日下午,蓝色钱江小区三四十位业主开会,激愤地质疑物业:为什么物业发布的通报不介绍火灾发生时一系列反应的具体时间以及应急预案;小区夜间巡逻保安的人数有多少;24小时监控室在哪里;物业人员有无防灾经验。火灾惊醒了一连串的质疑。
目前,对于火灾发生时,物业是否实施了有效救援,楼内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遇难者家庭、其他业主与物业各执一词。
更有甚者,遇难者家属反映,消防人员到场后迟迟没有破门救人,甚至表示破门需要请示领导。
一组数据发人省醒。根据杭州警方的消息,6月22日5时07分,杭州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蓝色钱江小区的火警;5时54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6时48分,现场火灾被扑灭。不难看出,整个过程匪夷所思地耗时近两个小时。
据公安部消防局的数据,2016年,全国54.4%的火灾在30分钟内被迅速扑灭,26.4%的火灾在30分钟至1个小时内被扑灭,12%的火灾扑救时间在1至2个小时内,只有7.1%的火灾扑救时间超过2个小时。
全国只有7.1%的火灾扑救时间超过2个小时,但杭州这起过火面积只有50平方米的住宅火灾,却匪夷所思地用了近两个小时才完全扑灭。显然,房屋的主动防火系统和消防人员的现场扑救均存在重大问题。
一个美国的案例可以对照。1990年7月16日18时30分,总共102层的纽约帝国大厦第51层发生火灾。当时大楼内至少有3000人,最高的消防云梯举高最多能到达55米,第12层处。第51层失火,消防队员到了现场无计可施。但最终无一人死亡,整个火灾的扑灭,完全依靠楼内消防供水充分加上直升飞机增援。
帝国大厦的案例说明,如果说一栋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能正常运行,消防供水充分,物业公司救助处理得当,一场过火面积仅50平米的小火灾,根本不可能造成任何人员的伤亡。
那么,关于火灾预防和应对,制度层面的规范是否都落到了实处?
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针对住宅区,《消防法》在第十八条还特别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外,《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假如《消防法》的规定得到认真落实,假如普通人经过消防演练,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回到杭州小区纵火事件,该小区2011年竣工交房,大部分业主在2013年入住,至今起码已有四年之久,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和学校必须检讨:《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是落到了实处,还是只走了一个过场?
消防自救当然是现代城生活必须的生活技巧,假如那位母亲掌握一定的火灾自救技巧,考虑到现场过火面积并不大,母子四人原本可能幸免于难。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遇难者自身的无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火灾来临,靠普通人自己逃生是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城市是一个需要高度协作的社会体系,消防部门及时有效地救援,也只是补救措施。更关键的地方在于,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需要的是建筑物本身具备从设计、附属设施开始的主动防火能力。所以,追责杭州这起保姆纵火案,不应放过房屋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只不过从目前物业公司的态度来看,它们并不准备承担责任。
我们来看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据2016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精神,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所引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得知,纵火的保姆固然可恶,但负责蓝色钱江小区物业管理的绿城服务自身的责任也实在难以推卸。假如这家物业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尽职尽责,再假如消防部门本身训练更有素、经验更丰富一点,四人死亡的悲剧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一定要谈公民素质,我们更应该注重中国基层社区的自治与重建问题。杭州“保姆纵火案”从一个侧面展示出的隐性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基层社会的自治能力萎缩,至少是未能同步增长。
根据上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物业公司、居委会、学校、幼儿园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只要有一个单位真正以人为本,依法办事,这样的悲剧都可以避免发生。
从小区住宅内主动防火设施运转不灵来看,物业公司也应该对火灾中母子四人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但没有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实施过程监督,对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业主也只能在事故发生后才能追责。更进一步,就个案而言,事后无论如何追责,生命的损失都已无法弥补。从大面上看,公共服务缺乏过程监督,出问题只是概率事件,谁遇上谁倒霉。
在一些高端小区,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都存在心照不宣的契约:只要物业公司为我服务好,我就不管物业的其他事。这些业主主观认定,业主权利在购房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物业公司还敢剥夺了不成?殊不知,业主权利的价值不是写在纸上,如果业主不通过行动参与,权利就是一张废纸,等小区出现公共灾难的时候,物业可以跑路,苦难只有业主承担。
从理论上讲,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对物业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小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公共灾难的发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很多小区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充满了怠倦,不要说参与管理,就是居委会或物业公司组织消防演练,很多人都拒绝参加。
回到杭州这个案例,一个数百名保安看护的高端小区内,一套市价千万元的豪宅中,一个身价上亿家庭的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于一场保姆点燃的火灾,而直到火灾发生,小区内所有人才知道烟感装置是不报警的,消防栓的水压力是不够的。灾难已经发生,无论该物业公司最终将承担多少法律责任,最终的伤害还是业主自己。
这一切都源自中国人缺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动力。
大家都应该还记得6月15日发生在江苏丰县一家幼儿园附近的爆炸案。透过现场视频,我们看到,爆炸发生后,很多人躺在地下痛苦挣扎,另有很多人在一旁拍摄视频,却鲜有人出手相助。可以对照的是,2013年4月15日,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比赛终点附近连续发生两次炸弹爆炸,案发现场照片显示,各色人等都积极参与到现场救助当中。
我无意说中国人一概没有同情心、素质低下,只是想说,正在经历高速城市化的中国人大多缺乏自我救助的训练,乃至于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很多人多半不知道该如何施救。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要让基层社会具备自治能力,至少今天拥有房产的城市中产阶层必须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中产者,在拥有房产之后,应该为这个社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可以是基于自身个体权益也可以是基于社区福祉而不断外延出的行动和公共参与。